2011.8.17(醒報新聞)【調查:女性購屋 首重有無保全】

調查指出,超過32%的女性首重有無警衛或保全,其次有4分之1的女性在乎居家是否鄰近八大行業。這反映女性購屋需求以安全性為主。房地產專家田大權認為,看懂一間好房子,才比較重要的。田大權表示,管理品質佳的房屋,其房價必然也高。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教授莊孟翰也建議,家居安心感固然重要,但居家硬體設備更為重要。

 

2011.8.21(台灣新生報)【防工業住宅城鄉局設門檻】

新北市城鄉局為避免建築業者推出「工業住宅」,訂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的草案,將工業區申請辦公空間的比例由原本五十%降為三十%,並規範各項商業使用總面積不得超過單一建築基地總面積十%;加上廁所集中設置的規定,以避免違規的「工業住宅」。

 

草案還明定住宅區內不得設置飲酒店,並調降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部分專用區基準容積率、提高建築基地透水率,推動綠建築分級及獎勵容積比率,草案內容已刊登於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公告資訊)及市府電子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web.law.ntpc.gov.tw)的「法規草案」網頁。

 

2011.8.22(台灣新生報)【首購優惠房貸適月入7.6萬】

首購族買房若使用優惠利率(500萬~720萬元政府優惠房貸),最適合家庭月收入在7.6萬元至10.7七萬元的族群,挑選的房價應在625萬至900萬元間。

 

有900萬能力的首購族,建議選擇台北市的文山、萬華區,以及新北市的新莊、新店、中和、永和板橋、三重和蘆州區。而約625萬元能力的首購族,則適合選擇新北市淡水、三峽、林口、汐止和土城區,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台中市高雄市

 

目前,新北市新莊、板橋和汐止區,台中市南屯、西屯和太平區,高雄市左營、鼓山和三民區,房價年漲幅大多在一成左右。可見,房價潛力區域的共同特色是:(1)有捷運或道路建設串連的聯外交通網絡;(2)有新興重劃區的大量供給與人潮進駐;(3)以及科技園區的就業帶動等題材,才能在奢侈稅衝擊房市時,持續帶動房價往上漲。因此,未來都市發展將逐漸由市中心,擴散到周邊新興市鎮生活圈

 

2011.8.24(中時電子報)【水岸住宅夯 4大河川區價差3~6成】

河岸住宅興起,台北巿基隆河、景美溪、新店溪、淡水河四大河川熱門精華區價格差很大。目前,基隆河(大直)預售案每坪開價150至200萬,景美溪(木新路)每坪開價70至90萬。業者指出,早年有沒有河岸景觀,一坪價差可能只有1至3成,現在一般價差可來到3至6成。

 

至於淡水紅樹林建案面河和面山每坪價差高達15萬以上。特別是淡水河曼哈頓計畫啟動後,台北市右岸、新北市左岸沿線縱深200公尺內,優先進行都更,最高給2倍容積獎勵,未來新北市眺望北市夜景的高樓住宅漲幅空間最大。另外,北市萬華區、大同區因環河路一帶房價不高,未來都更後有河岸景觀及都更容獎加持最具潛力。

 

2011.8.24(中時電子報)【住宅供需缺口 增26,711戶】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教授莊孟翰表示,以民國91年到100年6月底的台北市預售屋房價、GDP來觀察,10年來台北市房價從每坪約36萬元、一路大漲達78.7萬元漲幅達一倍以上

 

2011.9.8(中央廣播電台)【掀開買房內幕–房仲不會告訴你的事】

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時間或是不懂,買賣房屋時通常會找上房屋仲介業者。跟消費者權益有關事項,基於利益或是利害關係,業者通常不會講清楚。事實上,代書可自找 過戶也可自己辦,重大瑕疵民法皆保障仲介角色弱,加盟與直營差很多,履約保證要賣方同意,加註條款貸款不足免賠償。對於仲介打包票,消費者最好別全然相信。崑山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教授陳淑美認為,購屋消費者可以在契約當中明訂,沒有貸到預計款項額度時,契約自始無效,不需負任何賠償責任,保障自己權益。

 

老貓評:凡事皆要小心,尤其房屋買賣這檔事,除非您非常專精與有時間,並且有法律顧問做後盾,否則千萬別輕易自己處理。最好是買賣事先言明"銀行履約保證",並且不要隨便收取訂金一定得確認仲介所配合的代書是與建經銀行具有特約關係,否則交易安全堪慮。另外,也不要輕易相信民法的保障,因為民事過程曠日廢時還有些怪異,一不小心便易踏入陷阱與做出錯誤判斷。即使買賣簽定"銀行履約保證合約",在交易過程中,若有些拖延、屋況問題和貸款問題,均還有些風險,更何況隨便委託代書辦理。要知道,買賣房屋最大的風險,便是您不加審視合約即輕易收取訂金,從這一刻起,您便有可能掉進買賣各一方或仲介精心設計的圈套裡,即使您已經很仔細閱讀合約。另外,您一定會相信民法會保障您,但試問您有人力、資源和時間去打官司嗎?仲介公司一定會有律師顧問,想要坑您的人也一定有某些背景,因此買賣房屋一定要小心,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

 

2011.9.13(中時電子報)【房仲高利潤 監委糾正內政部】

根據監委調查,「房仲服務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的成交價金6%是收費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委託人可與業者議價。不過根據消基會調查,業者間已形成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2%作為服務報酬的不成文行規。讓原本委託人可與業者自由議價的制度設計,受到嚴重扭曲。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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